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经友军,刘国成, 广西桂林市家合混凝土有限公司 ,桂林天顺祥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桂0311民初1027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国成、桂林天顺祥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西桂林市家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经友军、刘国成、桂林天顺祥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桂0311民初102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证据材料复印件、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