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芳智,马鹏,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桂0312民初13527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受理(2021)桂0312民初13527号原告朱芳智与被告马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选鉴定机构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指定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8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