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常青,刘兴宇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兴宇:本院受理原告王常青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