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闵成洁,刘俊,张世军,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0602民初3582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世军:本院受理原告闵成洁诉被告刘俊、张世军、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602民初35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闵成洁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60341.6元;由被告刘俊赔偿原告闵成洁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9000元;上述给付内容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原告闵成洁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闵成洁在上诉期内依法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副本,提出上诉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