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郝滨,乔晓霞,巩瑞琴,张秀才, 大同市昌隆银楼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郝滨、乔晓霞、巩瑞琴、张秀才:本院受理大同市昌隆银楼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马军营法庭一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