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包金英,翟明辉,翟泽浩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内2223民初5553号 |
案由 |
抚养费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
内容 |
翟明辉:本院受理包金英诉翟明辉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2223民初55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准予原告包金英与被告翟明辉离婚;二、婚生子翟泽浩随原告包金英生活,被告翟明辉暂不支付抚养费;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内蒙古自治区扎费特旗音德尔镇丰源村举家围子屯房屋一所(面积66平方米)及院落、一间猪舍、北京汽车一辆(蒙FFK328)及五五四农用车一辆,以上财产归被告翟明辉所有;四、驳回原告包金英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包金英、被告翟明辉各负担22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