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双花,赵根壮子,张潮洛蒙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根壮子、张潮洛蒙:本院受理张双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二被告返还借款45000元;2、自2021年12月10日始按起诉时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违约责任至还款完毕之日止(截止2022年2月8日为283.26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意见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00点在新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