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明,韩海蛟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内2201民初38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韩海蛟:本院受理原告李明诉被告韩海蛟(2022)内2201民初38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224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