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显彬,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显彬: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分行诉被告李显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贷款余额10300.00元,并支付贷款利息及罚息至给付之日止。截止起诉之日已拖欠的利息636.53元,已拖欠的罚息3439.57元,以上本息合计14376.10元;2、案件受理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20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