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丽娟,张丽华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丽华:本院受理赵丽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赵丽娟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张丽华偿还借款本金125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张丽华给付以3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月利2分计算的利息4200元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给付完毕为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截至2022年1月19日的利息为6528元);3.请求判令被告张丽华给付以2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4日起至给付完毕为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截至2022年1月19日的利息为4352元);4.请求判令被告张丽华给付以4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月利2分计算的利息5600元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给付完毕为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截至2022年1月19日的利息为8704元);5.请求判令被告张丽华给付以3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给付完毕为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截至2022年1月19日的利息为4992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依法视为放弃答辩权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0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扎赉特旗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