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包丽文,连宏伟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
内容 |
连宏伟:本院受理包丽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原告包丽文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连宏伟偿还借款4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连宏伟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依法视为放弃答辩权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3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扎赉特旗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