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飞龙, 重庆业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黔2327民初3402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册亨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飞龙: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业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327民初3402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三个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冗渡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