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顺武,敖洪方,张飞, 贵州元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册亨县人民政府者楼街道办事处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2327民初1615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册亨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朱顺武:本院受理敖洪方与贵州元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顺武、张飞、册亨县人民政府者楼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2327民初1615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327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