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小剑,冉习会, 遵义市永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黔0302民初677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小剑、冉习会:本院受理原告遵义市永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小剑、冉习会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2)黔0302民初677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代偿款5738.1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5738.1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本息付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500元;3、由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审判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22日9时30分在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机关第2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