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骏,林敏,张苏素, 德宏州城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苏素:本院已受理原告赵骏、林敏诉你、德宏州城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苏素支付原告赵骏合伙收益85915元,支付原告林敏合伙收益85915元。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苏素承担合伙期间的债务202950元。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德宏州城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板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