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红艳,鲍庆相,鲍心怡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云0502民初924号 |
案由 |
抚养费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鲍庆相:本院已受理(2022)云0502民初924号原告赵红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鲍心怡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直至18周岁止;三、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外所欠债务由各自负责归还。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板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