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学春,马明龙,马丽萍,马洪清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洪清:本院受理原告杨学春诉被告马明龙、马丽萍、马洪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行政申诉告知书、廉洁执法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马明龙、马丽萍偿还原告代偿款68072.32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期间利息12198.56元(按年利率15.4%计算,计算自2020年10月29日暂至2021年12月29日),两项合计:80270.88元;二、判决被告马明龙、马丽萍以68072.32元为基数,按照按年利率15.4%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12月3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三、判决被告马洪清对上述代偿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