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金风勇,马琴,金凤军,何秀丽,金凤贵,马立荣, 宁夏吴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金风勇、马琴:本院受理宁夏吴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金风勇、马琴、金凤军、何秀丽、金凤贵、马立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金风勇、马琴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8800元及利息31165.12元(暂算至2021年9月30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金凤军、何秀丽、金凤贵、马立荣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廉洁执法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高闸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