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瑞,岳荣,张建民,张玉萍,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吴忠分中心 ,宁夏昊鑫城化工有限公司 ,宁夏万鑫隆商贸有限公司 ,宁夏瑞泰祥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宁夏瑞泰祥商贸有限公司、宁夏万鑫隆商贸有限公司、张瑞、张建民、张玉萍: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吴忠分中心诉被告宁夏瑞泰祥商贸有限公司、宁夏万鑫隆商贸有限公司、宁夏昊鑫城化工有限公司、张瑞、岳荣、张建民、张玉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行政申诉告知书、廉洁执法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宁夏瑞泰祥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966180元及利息241855.4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1月20日,利率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包括复息、罚息)合计:1208035.4元,并按照约定利率8.7‰承担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2、判令被告宁夏万鑫隆商贸有限公司、宁夏昊鑫城化工有限公司、张玉萍、张瑞、岳荣、张建民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对张建民名下位于吴忠市利通区同心大街东侧明珠路南侧黄河水韵A区八号楼2102号住房(不动产登记号:00102371号)进行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