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马金龙,魏艳红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魏艳红:本院受理原告马金龙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第三科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