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韦柳花,李东凤,马云辉, 柳州市创美健身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桂0206民初1105号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内容
柳州市创美健身有限公司、马云辉:本院受理原告韦柳花诉被告李东凤、马云辉、柳州市创美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桂0206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书及被告李东凤提交的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李东凤的上诉,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刊登日期
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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