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安利峰,安利波,李星, 平定县昌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0321民初761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安利峰、安利波、李星:本院受理(2021)晋0321民初761号原告平定县昌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利峰、安利波、李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晋0321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安利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定县昌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30000元及截止2021年5年11日的利息19324.71元;2021年5月12日至2021年11月10日的利息以4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84%计算;2021年11月11日以后的利息,利随本清,以4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9.26%(12.84%×1.5)计算至全部贷款还清为止。二、被告安利波、被告李星对上述借款本息的归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40元、保全费267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86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2130元,由三被告连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