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宋小见,第三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广西铭天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云南路支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桂0502民初2444号,A[房信购]字[北海分]行[云南路]支行,[2014]年[16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宋小见: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诉被告宋小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502民初2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解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云南路支行与被告宋小见、案外人广西铭天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A[房信购]字[北海分]行[云南路]支行[2014]年[1638]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被告宋小见偿还借款本金412741.6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按涉案《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执行标准,暂计至2020年7月21日的利息为9179.57元,以后按合同约定利率另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对被告宋小见名下坐落于北海市长青路16号领秀一方2单元0706号[产权证号:桂(2017)北海市不动产权第0003135号]房产的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9876.85元由被告宋小见承担。案件受理费8440元,由被告宋小见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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