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蔡康仁,王浩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502民初5414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浩杰、蔡康仁:本院已受理原告蔡康仁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王浩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作出判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502民初5414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等案件材料,(2021)桂0502民初541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须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8573.2元给原告蔡康仁;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须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111058.43元给原告蔡康仁;三、驳回原告蔡康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13元、被告王浩杰负担1535元(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王浩杰应负担部分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给原告)。鉴定费1640元,由被告王浩杰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王浩杰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及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如果届时你未提出上诉或答辩,本院即依法将本案报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