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陈立新,廖海通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桂1221民初1626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南丹县人民法院
内容
廖海通:本院受理原告陈立新诉被告廖海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1221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廖海通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租金87866元给原告陈立新,并支付逾期利息(以人民币87866元为基数,参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1年11月15日开始计算至付清租金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立新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廖海通负担。该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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