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罕,石清山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1302民初2404号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石清山:本院受理原告杨罕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1302民初24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杨罕与被告石清山离婚;二、婚生女儿石连婷由原告杨罕抚养。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罕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来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