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柴鹏, 吴忠市利通区禄宝五金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柴鹏:本院受理原告吴忠市利通区禄宝五金商行诉被告柴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行政申诉告知书、廉洁执法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防水材料款29767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