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雅洁,韦学涛,韦学玮,第三人-, 宁夏安信普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宁夏天辅星化工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502民初518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韦学涛、韦学玮、宁夏天辅星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雅洁与被告韦学涛、韦学玮、宁夏天辅星化工有限公司、第三人宁夏安信普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0502民初5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被告韦学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雅洁偿还借款80000元、支付利息20000元,并以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支付2021年9月23日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二、被告韦学玮、宁夏天辅星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韦学玮、宁夏天辅星化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依法享有向被告韦学涛追偿的权利。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