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常贵,王维华,王和平,张峰,焦海平,蒲芳,常淑琴, 甘肃常安生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富民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滩支行 ,甘肃常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甘01民初109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常贵、王维华、王和平、焦海平、蒲芳、常淑琴:本院受理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滩支行诉被告甘肃常安生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常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富民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常贵、王维华、王和平、张峰、焦海平、蒲芳、常淑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甘01民初1093号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l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