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马强,于庆江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内2201民初5317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内容
于庆江:本院受理(2021)内2201民初5317号原告马强诉被告于庆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
202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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