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叶红侠,冀杨,柴松,叶泰山,王洪影,王新义, 安徽四方金丰钢建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01民终9806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柴松、叶泰山、王洪影、王新义:本院审理上诉人安徽四方金丰钢建科技有限公司、叶红侠,被上诉人冀杨,原审被告柴松、叶泰山、王洪影、王新义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与你们无法取得联系,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民终9806号案件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四方金丰钢建科技有限公司、叶红侠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928元,减半收取为27964元,由安徽四方金丰钢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4645.50元,由叶红侠负担3318.50元。本公告自刊登之次日起30日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