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丽,郑超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郑超:本院受理原告张丽与你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要求:1.被告支付欠款35000元整并支付2017年10月24日起至还款日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因无法查找到你的具体居住地址,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皮口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