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金星,邵万敏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辽0211民初83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邵万敏:本院受理原告杨金星诉你(2022)辽0211民初83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付货款528000元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8时30分在本院22号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