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东北金城建设(大连)有限公司 ,大连爱康建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爱康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北金城建设(大连)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爱康建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未能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要点:请求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大连爱康建材有限公司与东北金城建设(大连)有限公司关于大连爱康国信新型建材产业园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办理股权转让涉及的有关批准程序及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