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莹,汪小艳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辽0211民初15125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内容
汪小艳:本院受理原告刘莹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211民初15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汪小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莹借款13,979.19元及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止的利息1,614.60元,合计15,593.79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刘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155元,被告汪小艳负担9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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