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冯随军,彭杰,胥泽良, 宁夏鑫源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华洋建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宁夏鑫源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杰、胥泽良:本院受理的原告冯随军与被告宁夏鑫源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杰、重庆市华洋建筑有限公司、胥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宁夏鑫源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253.6万元;并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4%支付自2021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2.被告彭杰、重庆市华洋建筑有限公司对被告宁夏鑫源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彭杰向原告支付利息246万元,并给付逾期支付的利息7.38万元;4.被告胥泽良对被告彭杰欠付利息债务承担担保责任;5.原告对被告宁夏鑫源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提供担保的其开发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南街与宝湖路交汇处的宝湖鑫都综合楼九层二十五套房屋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依法优先受偿;6.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三被告负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