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天津长芦海晶集团有限公司 ,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韵迪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怡邦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宁01民初2091号 |
案由 |
票据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家港市怡邦贸易有限公司、宁波韵迪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天津长芦海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怡邦贸易有限公司、宁波韵迪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纠纷一案,经审查,认为你们应当参加本案诉讼。因多方查证无法联系到你们且无法确定你们的送达地址,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宁01民初2091号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0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