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阎勤建,谢小清,常学义,石磊,赵金宇, 天津弘盛阳光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天津弘盛阳光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谢小清,常学义,石磊,赵金宇:本院审理的原告阎勤建诉被告天津弘盛阳光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谢小清,常学义,石磊,赵金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