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阎勤建,谢小清,常学义,石磊,赵金宇, 天津弘盛阳光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公告人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内容
天津弘盛阳光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谢小清,常学义,石磊,赵金宇:本院审理的原告阎勤建诉被告天津弘盛阳光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谢小清,常学义,石磊,赵金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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