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山东迈鐠商贸有限公司,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首钢集团有限公司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唐山首钢京唐西山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济南畅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武汉首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19)宁01民初3111号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公告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济南畅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迈鐠商贸有限公司、唐山首钢京唐西山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济南畅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迈鐠商贸有限公司、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唐山首钢京唐西山焦化有限责任公司、首钢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首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宁01民初3111号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区310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状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刊登日期
202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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