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山东迈鐠商贸有限公司,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 ,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 ,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 ,唐山首钢京唐西山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畅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首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19)宁01民初3111号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济南畅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迈鐠商贸有限公司、唐山首钢京唐西山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济南畅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迈鐠商贸有限公司、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唐山首钢京唐西山焦化有限责任公司、首钢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首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宁01民初3111号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区310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状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
刊登日期 |
2021-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