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志军,郑燕青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闽0524民初943号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郑燕青:本院受理原告黄志军诉被告郑燕青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524民初94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安溪县人民法院西坪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