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庄伟俊,冯杨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冯杨:本院受理原告庄伟俊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93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3.8%计算利息)。2.被告支付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及本案的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第一法庭(惠安县螺城镇惠泉北路86号新奥加气站旁)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