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苏燕玲,余伟明,余焌杰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2)闽0524民初611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人民法院
内容
余伟明(福建省安溪县尚卿乡青洋村青洋埔18号):本院受理苏燕玲与你离婚纠纷一案(2022)闽0524民初61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办案监督卡。苏燕玲请求判决1.判决准予原告苏燕玲与被告余伟明离婚;2.判决婚生子余焌杰由原告抚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蓬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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