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苏燕玲,余伟明,余焌杰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闽0524民初611号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余伟明(福建省安溪县尚卿乡青洋村青洋埔18号):本院受理苏燕玲与你离婚纠纷一案(2022)闽0524民初61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办案监督卡。苏燕玲请求判决1.判决准予原告苏燕玲与被告余伟明离婚;2.判决婚生子余焌杰由原告抚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蓬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