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杰清,刘娟娟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娟娟:本院受理原告陈杰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因经商投资需要,分别于2021年4月17日、2021年10月18日向原告借到款项30000元、30000元,双方约定利率为每月2%,并约定,如有纠纷,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和其他相关支出费用由借款人即被告承担。原告请求判决: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1年10月19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第一法庭(惠安县螺城镇惠泉北路86号新奥加气站旁)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