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昆山建利隆贸易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创则贸易有限公司, 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攀钢集团重庆钛业有限公司 ,上海攀钢钒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天豹化工有限公司 ,济南润秋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宁民终202号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昆山建利隆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天豹化工有限公司、攀钢集团重庆钛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宁民终202号上诉人上海攀钢钒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济南润秋商贸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建利隆贸易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创则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上海天豹化工有限公司、攀钢集团重庆钛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加入顺延)在本院刑事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7-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