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和良, 福建省南平市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闽0702民初439号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福建省南平市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张和良与被告福建省南平市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702民初439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若被告未出庭应诉,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