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明明, 欣贺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206民初10059号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明明:本院受理原告欣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明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2021)闽0206民初100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陈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欣贺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3万元;二、驳回欣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欣贺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10元,由陈明明负担84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206民初100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