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董超,蔡海冰,张谛源,赵美玲,邵云霞,陈钦明, 厦门茗荿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闽0206民初3396号
案由
名誉权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内容
张谛源、赵美玲、邵云霞、陈钦明:原告董超与被告厦门茗荿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蔡海冰、张谛源、赵美玲、邵云霞、陈钦明名誉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蔡海冰、张谛源、赵美玲、邵云霞、陈钦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删除其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的侵害董超名誉权的图文信息,停止侵害董超名誉权的行为;二、蔡海冰、张谛源、赵美玲、邵云霞、陈钦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其微信朋友圈上公开向董超道歉,道歉信息保留不少于一个月,内容须事先经本院审查;三、厦门茗荿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蔡海冰、张谛源、赵美玲、邵云霞、陈钦明的微信朋友圈上公开向董超道歉,道歉信息保留不少于一个月,内容须事先经本院审查;四、驳回董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厦门茗荿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蔡海冰、张谛源、赵美玲、邵云霞、陈钦明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206民初33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你方应至本院领取缴费通知书,缴交本案案件受理费。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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