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鼎臻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襄阳市诺轩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宁01民初72号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襄阳市诺轩商贸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鼎臻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襄阳市诺轩商贸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鼎臻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2022)宁01民初72号一案。因多方查证无法确定你们的送达地址,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洁司法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区二楼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