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唐裕秋,熊伟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桂0304民初9652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内容
熊伟:本院受理原告唐裕秋与被告熊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桂0304民初965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审判人员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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