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武永清,曹金龙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曹金龙:本院受理原告武永清与被告曹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